「一地兩檢」方案公佈後,特區政府官員積極為公眾釋疑解惑。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表示,有信心方案具有穩妥穩健的法律基礎及充分理據,沒有違反基本法,亦不會削弱「一國兩制」精神。的確,內地有關部門和特區政府在推出這個方案時,經過了反覆的研究和協商,務求令方案在法律上無懈可擊,尤其是「三步走」的程序,對「一地兩檢」作出了合乎法理及邏輯的法律程序安排,即使有人進行法律挑戰,也不可能予以推翻。

據權威法律專家表示,在香港西九龍高鐵站實施「一地兩檢」,其法律依據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憲法和基本法關於香港實施高度自治的條文,也包括內地和香港特區法律關於口岸設置和出入境監管等方面的規定。由於在香港高鐵站實施「一地兩檢」,就要把本應在內地進行的出入境通關查驗,前移到香港特區境內進行,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享有包括出入境管制在內的高度自治權,內地和香港特區都無權單獨決定「一地兩檢」。因此,需要按照「三步走」的方式進行。

首先,香港和內地要進行協商,達成「一地兩檢」的共識;其次,需要解決內地出入境、海關、檢疫和治安管理等部門到高鐵站「內地口岸區」執法的法律依據問題,兩地還要就此簽署合作安排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確認其法律效力;最後,雙方通過各自法律程序予以落實,香港方面要由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上述程序確保了「一地兩檢」的安排,無論是在法理上,還是在程序上,都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及不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需要強調的是,「一地兩檢」是為了讓香港高鐵發揮最大效益,讓兩地交流更為順暢並促進香港經濟發展,其安排是通過雙方協商並經特區政府同意而實施,完全沒有損害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有人質疑「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有關內地執法機關不能在香港執法的規定,這種說法是錯誤理解了「一地兩檢」的具體安排。實際上,內地執法人員在「內地口岸區」執行內地法律,是為了給往來兩地的人員提供通關便利,這是經過兩地協商達成共識,並通過簽署合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兩地相應法律程序落實等步驟來實施的。在「一地兩檢」的安排下,「內地口岸區」被視為香港特區區域之外,況且,內地執法人員不會在「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執法,根本就沒有所謂「跨境執法」的問題,更不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至於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的安排,主要是依據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七條和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百五十八條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地位和職權的規定而作出的。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之後,就可以解決內地執法部門在香港高鐵「內地口岸區」執法的合法性問題,同時也確認了香港特區政府和內地簽署合作安排的合法性,有利於平息香港社會不必要的爭議。

有法律專家指出,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憲制中的地位和職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決定之後,任何人都無權就「一地兩檢」的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來挑戰相關決定。即使是香港法院之前就接納了有關申請,在裁決時也必須遵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決定。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想要通過司法覆核來推翻「一地兩檢」方案,注定是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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