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中)被判死刑。 法新社■昨天,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中)被判死刑。 法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香港文匯報記者王莉及《法制晚報》報道,備受社會關注的「杭州保姆縱火案」昨日上午9時30分在浙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人民幣,下同)。二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一萬元。

去年6月22日凌晨4時55分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被害人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室室內精裝修及傢具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經鑒定,損失共計257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即逃至室外,報警並向他人求助,後在公寓樓下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保姆無任何滅火行動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併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係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

杭州中院的通報中稱,關於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煥晶在起火後報警、積極施救的辯解與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雖然證明莫煥晶放火後有報警行為,但是其報警時距其放火已長達約15分鐘,且在其報警6分多鐘前,朱小貞及其他群眾均已報警,故其報警並無實際價值。在案證據亦證明,莫煥晶在放火前並未採取任何滅火或控制火勢的措施,放火之後也未及時對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積極施救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受害者家屬將提民訴

宣判後,受害人家屬林生斌發佈微博,對杭州中院的判決表示感謝。並表示將提起民事訴訟,需和律師商討後再確定民事訴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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