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

  文林罰聽權告宇[ 2018]第97號

  被告知人:黃昌柏

  你(你單位)於2009年3月 / 日因在文昌市文城鎮頭苑村委會下場一村非法佔用紅樹林地80平方米建農家樂。

  違反了《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 第二十三條之有關規定。

  根據《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擬對你(你單位)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30天內自行拆除非法佔用紅樹林地80平方米範圍內的所有建築與設施,恢復原貌: 2、 處予非法佔用改變紅樹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共計800元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上述處罰,你(你單位)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如需要聽證,請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文昌市林業局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

  特此告知。

  文昌市林業局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本文來源:http://news.ifeng.com/a/20180521/58382117_0.shtml